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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生世世小说网 > 明末之拉上皇帝一起造反 > 第223章 租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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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殿下,请不要侮辱我!”

    闻言,杰克脸色骤变,明白了朱慈?@这是要收买他们。

    “作为一名绅士,我有自已的原则!”

    “懂!”

    听完翻译解释,朱慈?@与朱慈?R相视一眼,二人重重的点头。

    大明朝眼下是穷。

    可,拿出几万两银子,收买敌方的使团,还是绰绰有余的!

    只见到太子朱慈?R一个响指,外面,两个大汉将军,又卖力的抬着一口箱子,走进来,箱子打开,一根根金条,被哗拉拉的倒了桌子上。

    “我……”

    杰克的呼吸都沉重了,一旁的使团成员,则已经有些按捺不住了,眼睛都直了,也顾不上干别的事了,只顾着盯着面前的桌子。

    安东尼派来的,终究是个草台班子啊。

    如果是历史上的称霸世界的英吉利派来的马戛里尼使团,那一准不会让这点小钱给诱惑了,可问题的关键在于,面前的这使团成员,包括使团团长杰克,都是一个在英格兰本土混不下去,然后跑到东方跟着尼德兰人搏富贵的主啊。

    既不是贵族,也不是富商,不过就是个船长罢了,虽然混的还算可以,但也不过就是个船长罢了。

    哪见过这世面?

    何况,既然是他自已不同意,看一旁其他使团成员模样,怕是用不了多久,就会被这些明朝人给收买了,届时,只怕是自已,会突然“暴毙身亡”,或是“后背中五刀,死于自杀”。

    然后,这些其他的使团成员,就会接替他的位置,愉快的与朱慈?@等人合作!

    “我,我想我们可以合作……”

    犹豫了片刻后,杰克笑吟吟的道,随后,又扫了眼身旁,他身旁只有四个人,分别是两个记录员,使团副团长,一个名叫安德鲁的船长,还有汉斯这个翻译。

    至于剩下的人员,则根本没有资格,参加如此高级别的会谈!

    “很好,这些金条,你们自已分!”

    朱慈?@点点头。

    “我的要求,很简单,直接的签字就成!”

    朱慈?@一挥手,颇有些后世那些个列强的作派。

    一挥手,一旁便有人取过来了三份合约,分别是汉语写的,尼德兰语,还有拉丁文(拉丁文在当下的西方,算是一种通用语言)。

    “呃……”

    这下,轮到杰克懵逼了。

    他心道,有这么谈判的吗?

    只见到他硬着头皮,在三份合约上扫视了起来,看了几眼后,杰克的脸色都绿了。

    而朱慈?@,也在看条约。

    虽然条约是按照朱慈?@的意思,起草出来的。

    可是,具体的行文,却不能用大白话啊,那得好好的斟酌一下,这一点,交给那些个翰林院的翰林们处理就成了。

    只见到,

    这映入眼帘的第一条写着的是。

    大明帝国与尼德兰联省共和国通商睦邻友好条约,嗣后大明帝国与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永远和好,两国商民人等彼此侨居,皆全获保护优待利益。若他国遇有不公轻藐之事,一经照知,均须相助,从中善为调处,以示友谊关切。

    这一条是场面话,两国都是主权国家嘛。

    第二条无非是派驻使臣,入驻对方首都,或是通商城市,以及对这些的一些细节要求。

    如果前两条,是无关紧要的话。

    那么,第三条,就显得尤其重要了。

    这一条所写的是,港口税率的事情,上面没有具体的细节,只有一条——双方货物进出口之税率,皆按照大明海关税收章程行事。

    至于这个章程现在在哪?

    嗯,朱慈?@还真不晓得!

    还没来的及编呢!

    反正,这种事情,写的越是模糊,越好!

    而大明前往尼德兰国的商船,同样要依旧尼德兰国与西洋诸国贸易时所海关税率,不得针对大明,提高税率!

    而这一条,看在杰克眼下,那就不行了啊,税率这种东西,必须标明了才成,如果不标明,那岂不是朱慈?@说多少?就多少?

    不过,他倒也没一时表露出来情绪,而是继续的往下看去。

    第四条在所写的。

    要搁后世那一准算是“卖国条约

    因为其中允许洋人在大明宣布通商的广州,上海,泉州,宁波,登莱,以及天津,设立租界。

    不过,这一条是相对的,大明也可以在尼德兰港口,建立租界,而这种说是租界吧,实际上也不过就是允许洋人在大明政府规划的区域内,建立房屋,居住,开办公司等……

    而且,也不像是清朝签订的卖国条约那样。

    里面有允许外国驻军的条款,而且,租界的管理权,也在大明手中,也没有什么治外法权。

    第六条

    大明不准将米谷运出外洋,而尼德兰国商人,前来大明,每船需携带百吨米税,未携带者,禁止入港,如有不法商民,从沿海购大明本土米谷冒充外洋米谷缴税者,抄没其船只,货物,以大明律法处置其商民。

    这一条是朱慈?@为了应对当下大明的粮食危机而加上的。

    而且,不只洋人的船只有这一条规定,大明境内的船只也得这么做!

    第七条

    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、贷借不偿等事,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,令追办债欠。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。

    还有第八条

    大明商民人准领护照,前往尼德兰内地游历、通商,享有贸易最惠待遇,我大明自有国情在此,故尼德兰人不得在我大明内地游历,通商,传教等……

    第九条

    写的是关于武器禁运的事,不过这个禁运只是限制民间,并不限制两国政权。

    一直看到第十条,朱慈?@整个人都有些木讷的。

    因为这些翰林院的翰林们。

    通篇用文言文来书写,特喵的,读起来真心费脑。

    不过,他还是硬着头皮将第十条给看完了,这一条要求的不多,无非就是两国船只在互相境内遇到事了,要相互帮忙,至于花费,由各国,或商民自行承担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写的是允许双方雇佣该国人员。

    这点,朱慈?@倒没意见。

    终于读到结尾了。

    当看到最后那句。

    此次所立条约,俟两国御笔批准,至迟以十年为期,在尼德兰国都城互换,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商,俾得咸知遵守。

    结尾,则附了一条小段话——此条约由华文,拉丁文,尼德兰文三文记录。

    随后,便是时间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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